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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找准切入点,全款被追回——A公司诉B公司货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5-30  阅读量 :1013

案件详情:

2014116日至2015326日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多份《采购单》,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电池。A公司完全按照B公司要求履行供货义务,但B公司却没有按期支付货款,A公司屡次催缴未果,遂就该事项起诉B公司。B公司以电池质量问题为由反诉A公司。A公司作为被反诉方进行了答辩,称,B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货运单据予以证明退机事实客观存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良品的电池是由A公司提供的;B公司提供的邮件证据可以证明大部分不良品的产生并非电池原因所导致。

后经法院组织及双方积极协商沟通后达成合意,形成了意思表示一致的调解方案,具体事项有:一、B公司于2016129日前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货款1069622元,结清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二、如B公司未按时履行第一项协议的全部付款义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419622元,并支付违约金;三、如B公司未按时履行第一项协议的全部付款义务,则案件受理费由B公司承担。

最后,B公司未按约履行调解方案的第一项,在实际履行中,B公司已支付了调解方案所约定货款的95%,但未能按时支付余下5%的款项,因此需要支付全额货款及违约金。

 

 

律师策略:

代理律师在本案中重点围绕案件事实进行答辩和出具调解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对所涉事项进行深入总结归纳。策略具体如下:

1. B公司的“通关单”“报关单”及相关货运单据进行核查。发现B公司并没有这些合法权威的凭证,仅仅只有B公司与其客户依照B公司特定格式要求出具的“不良品声明”,无法证明“不良品退机”的事实存在,无事实依据。

2. 通过对不良品电池来源的怀疑进行切入,B公司的电池供应商不止A公司一家,双方无独家供应协议;B公司未提供退机实物,未能证明不良机的存在,更不能证明不良机产生的原因是电池质量问题。

3. 再者通过B公司先前行为可以表明,B公司未将其与客户之间发生的退机告知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因电池问题造成的退机数量和损失。

 

案件结果:

经法院组织及双方积极协商沟通后达成合意,形成了意思表示一致的调解方案。但由于之后B公司未能按照调解方案中约定的事项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得以要求B公司支付全额付款及相应违约金。该结果使得A公司能够追回全额货款。

 

律师点评:

在本案代理中,代理律师根据自身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找准切入点,对案件顺利进行了调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A公司代理人积极促成双方制定调解方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导了诚信风气的建立和维护。同时,B公司未按时履行约定义务所导致的后果也更加说明了正确合适的调解方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